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芬兰科学院合作交流项目指南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与芬兰科学院(AF)双边合作协议及后续达成的共识, 2023年双方将继续共同资助两国科研人员开展合作交流。

一、项目说明

(一)资助领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的学科领域。

(二)资助强度

中方资助强度为不超过10万元/项。

(三)资助内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中国研究人员赴芬兰的国际旅费(机票为经济舱)和在芬兰访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华举办中芬小型双边研讨会的费用;芬兰科学院资助芬兰研究人员来华的国际旅费和在华访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芬举办中芬小型双边研讨会的费用。

(四)资助期限

资助期限为2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431日至2026228日。

二、申请人条件

(一)中方申请人必须正在承担(主持人或参与者)20241231日(含)以后结题的3年期(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作交流项目除外),并必须依托此项目进行申请。

(二)芬方合作者应符合芬兰科学院对本国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中芬双方申请人需分别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芬兰科学院提交项目申请,单方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更多申请人条件的详细说明请见《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三、限项申请规定

(一)本项目属于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二)不受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规定的限制。

(三)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中芬合作交流项目,合计限1项。

(四)应符合《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关于申请数量的其他限制。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注意事项

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采取在线方式撰写,对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本项目指南和《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相关内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相关要求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2.申请人须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grants.nsfc.gov.cn/),在线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申请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项目负责人用户组登录系统,进入后点击在线申请进入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项目申请按钮,进入申请项目所属科学部选择界面,点击申请普通科学部项目进入项目类别选择界面。

2)点击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左侧“+”号或者右侧展开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3)点击合作交流(组织间协议项目)右侧的填写申请按钮,进入选择合作协议界面,在下拉菜单中选择“NSFC-AF(芬兰),然后按系统要求输入依托基金项目的批准号,通过资格认证后即进入具体申请书填写界面。

3. 预算编报要求。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须知中预算编报要求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

项目资金预算表仅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填写入序号第4业务费,本项目无间接费用。在预算说明书栏目,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的内容,按交流年度为中方研究人员交流互访所需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中芬双边研讨会费用制定详细预算。

4. 申请书填写说明。中芬双方申请书中的项目名称、双方依托单位和双方项目负责人(中方申请书中境外合作人员栏目的第一人默认为芬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一致,否则将不予受理

项目执行计划栏目,应按照交流年度,详细列出出访及来访人员姓名、出访及来访日期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内容,或双边研讨会的日程安排和拟参会人员信息。项目参与人必须是20241231日(含)以后结题的3年期(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合作交流项目除外)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

5.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附件材料包括:

1)与芬方合作者联合撰写的合作交流计划书(撰写说明见附件1);

2)芬方申请人和来访人员的个人简历;

3)中芬双方申请人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2)。

(二)项目申请接收

中方信息系统在线申报接收期为2023823日至202392716时(北京时间),芬方申报截至时间为9201615分(芬兰时间)。

注:请申请人严格遵照本项目指南的各项要求填报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如有疑问,请致电项目联系人。

五、批准结果通知

将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通知资助结果。

六、联系人

所内联系人:聂志文  刘丽  83970315

 

附件:1.合作交流计划书撰写说明

2.合作交流协议模板

 

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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