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学科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求和《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推动科技“引进来”和“走出去”,省科技厅组织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项目指南及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36129:00202361817:00。  

  三、有关要求 

  项目须符合相应指南(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申报单位。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辽宁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主要合作单位须为国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

  项目牵头单位与主要合作单位须具备科技合作基础与能力,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科研团队、合作方式、任务分配、经费分配、进度安排、知识产权分配等情况,尽责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项目牵头单位引进国外技术或资源的项目,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辽宁省内。

  (二)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19661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国外合作专家学者应获得博士学位或者拥有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或在国外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技术等。

(三)关于申报限制。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个。

  (四)关于项目类别。联合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应与国外合作单位至少两名专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申报时需在附件中提交合作专家或团队名单),联合开展研究或技术攻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执行期间应与国外合作单位至少一名专家建立技术合作关系(申报时需在附件中提交合作专家或团队名单),联合开展研究、技术攻关或适用技术转化。

  (五)关于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2年左右,最长不超过3年,起始时间原则上应在202311日至立项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内,具体以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为准。 

  (六)关于经费强度。项目财政经费拟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联系方式 

  科技处  景红双   024-83970317

  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系统支持

  卞守龙    024-2398315817612488647

  附件:2023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docx

 

  科技处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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