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审批
主办部门:国际合作局
办理时限:10-60工作日
办理依据:根据现行国家外事政策
承办处室: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办理
联系电话:68597709
办理程序:
(一)报批发文要求---单位报送国际会议的请示(模板见附件1),申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1.会议的准确中文和英文名称的全称(不得缩写);
2.会议的举办时间、地点和会期(天数);
3.会议的主办单位;
4.预计与会人数(即会议规模);
5.预计境外代表人数和来自哪些国家;
6.会议的主题、目的和意义;
7.会议经费来源;
8.如设有展览会,需在文中注明预申请展示面积(平方米);
9.会前或会后若有学术考察,或涉及非开放地区及自然保护区的,需在文中说明并附上具体的考察路线;
10.若有台湾代表参加,需在文中说明;
11.文中必须注明来文机关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E-mail等联络方式;
12.需附上会议背景材料。
13.在所在地以外地区举办,应在文中说明举办的理由,及附上协办、承办单位和当地省(市、自治区)外办同意函;
14.会议名称一般使用“国际研讨会”、“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或“国际会议”,不使用“论坛”、“峰会”、“高峰”、“首脑”等;
15.会议标题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除特殊原因外,标题通常只用标准汉字,不能出现括弧、横杠、斜杠、引号等各种标点符号和外文字母;
16.在第三地办会(北京除外)须征得当地外办的同意。
(二)附件内容要求:
1.会议背景介绍材料
2.会议第一轮通知样稿
3.外办的同意函(仅限在异地办会)
(三)国际合作局对院属单位的请示审核后行文批复。
根据参加会议的预计境外代表人数,会议的审批程序分以下两种:
1.参加会议预计境外代表人数在300人以下或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会议,由局领导审批后,以院名义批复。
2.参加会议境外代表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会议或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会议,由院核准并与科技部会签后,经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以院名义批复。
3.严禁在国家规定的21个核心景区办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