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规定
实验室管理规定
一、任何人使用本实验室,要提前10天与实验室负责人联系预约,并经过台站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借出或带出实验室;特殊情况下如须带出,须事先征得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借出的仪器要及时使用、按时归还。
三、实验室内的精密仪器须经培训后方可操作,仪器负责人应熟悉该仪器的基本情况、操作方法及故障处理,并有责任指导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该仪器。
四、爱护实验室内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轻拿轻放,切忌野蛮操作;使用后须记录使用情况;仪器出现问题立即报告。
五、烘箱等高温电热设备过夜使用时要预先检查。
六、做好物品领用记录,节约使用各种药品试剂;废弃的药品、药剂等垃圾不得随意乱扔,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垃圾,须放入指定容器。
七、实验前要对拟使用的药品试剂有所了解,做好必要的防护,在使用挥发性或毒性试剂时,要穿着工作服、戴手套、眼镜、口罩等,以免烧伤、中毒。
八、实验室内禁止喧哗和随意走动,不准在实验室内吃零食、做饭或进餐,不许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杂物,要保持实验室的肃静和整洁。
九、实验结束后,认真清理实验台、地面及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和物品,并将所有物品归回原位,检查水、电、煤气和门、窗,确认一切安全后方可离开。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实验室的主管人员可以随时终止其实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额尔古纳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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